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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鉴别小偷的公园(关于侵权法互联网专条)

我家门口有一个公园,不收门票的,人们可以在这里聊天碰头谈恋爱,该公园提供椅子、草坪、游乐场等服务,有的免费,有的要收费,人们在这里玩耍聊天增进感情,公园在一些位置上安放广告来盈利,虽然偶尔传出有人被偷钱包了,但是有公安局和派出所,所以大家并不担心。一切都很和谐。

某一天,这个地区的一些官员在这个公园被人偷了,于是说,我们要保护大家不被偷,因此颁布了一条规定,要求公园必须设立一个办公室,如果有人冲进去该办公室,说我被一个人偷了,我口袋里有他留下的指纹,那么公园方面有义务立即从大批人群当中找到该小偷,并且立即将其赶出公园,否则如果这个人再被偷,或者再有人被偷,公园将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法律还规定,如果公园知道有人会被偷,还放小偷进来,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你觉得,这个规定是否合理?

按照常识,我觉得不合理。因为第一,偷东西的是小偷的行为,公园没什么责任,因为在其他地方也可能被偷,而且被偷的人只要去报警就行了,公园可能需要合作提供大门口的监控录像之类,但是出了事不应该去找公园。

第二,公园没有不应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小偷,而且他也没有这个能力,这些是司法机关应该做的事情,不是一个公园有能力做的。

第三,公园在没有能力判断冲进办公室的人说的是否是真话,因此可能把无辜者赶出公园。被说成是小偷的人可能说那个冲进办公室的人诬告,公园不知道谁说的是真的,也不应该由公园判断。

第四,公园听信一个人说的话,把一个无辜者赶出了公园,这个无辜者后来被证明是被诬陷的,那么公园是不是应该为他被赶出公园赔偿?很遗憾,法律没规定,因此公园说我们不赔偿,而且以后,不管什么人,只要进来说我被偷了,然后指着一个人说是他偷的,这个人就会被毫无代价的赶出公园。

因此,这条法律,完全违背了常识,试图让一个公园担当公安局应该做的事情。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大家都不去这个公园,或者是大家都去了剧院,因为剧院不受该法律管辖。公园会越来越难经营,然后倒闭,然后公园被推平,开始建造天价商品房。

如果你看明白了我说的这个故事,那么看看现实生活当中的事情:

昨天(2009年12月26日)胡锦涛签署了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的胡核心在周末还在加班工作,不知道有没有加班工资。看看其中的第36条,又称互联网专条,提出了关于互联网服务处提供者在侵权案件当中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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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12月27日20:50 | #1

    其实我觉得你的比方不恰当,关键在于是否可以标识出小偷:公园的例子不合理在小偷和普通人是混在一起无法标识的;而互联网服务商中的情况则不同,在完全可以认定并确定是谁的情况下,是应该对违法者[至于那个使用服务的违法英护违反的法律合理与否暂且不讨论]采取删除等措施,因为你是在这个国度,在没有能力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还是必须要“依法行事”的。

  2. 2009年12月27日20:51 | #2

    Error(Line:3):英护->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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