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知道,广为浏览的门槛真低
以前一直认为,文章啥的,至少要被转载或链接个几百次,访问量至少要达到数万才能算有点影响力吧,怎么也要到10万才能算广为浏览吧。不过今天看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出的几个数字彻底颠覆了我的看法。人民法院诶,他们给出的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广为浏览”的认定哦。
列一下:
- 文章1:2005年10月4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23日,被链接5次。
- 文章2:2006年1月5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23日,被链接5次,总点击量402次。
- 文章3:2006年2月26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23日,被链接5次,总点击量748次
- 文章4:2006年3月13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23日,被链接6次,总点击量512次
- 文章5:2006年5月7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23日,被链接7次,总点击量57次。
- 文章6:2007年8月1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23日,被链接8次,总点击量488次。
- 文章7:2008年12月9日发表,截至2008年12月12日,被链接33次,总点击量5154次。
就算按照其中最高的要求,鄙博客几篇文章也早就被广为浏览了。
好奇心重的同志们,请自行Google其中提到的数字。
